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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0:10:56
[58] 张德江:《提高立法质量 落实立法规划》,载《中国人大》2013年第21期,第12页。
一切在法律上必须公开的司法规范、办案程序、法律文书必须向当事人、向社会公开,包括确有必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向上级司法机关请示的案件的程序和期限也应当向当事人公开。也应当从司法权的共性出发从整体上统筹兼顾,避免两大司法机关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一头热一头冷、一脚高一脚低,不能形成一盘棋。
以后再由法院、检察院根据各自的职能和体制进一步具体化。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政策过多过滥,几乎从中央政法委到地方党委政法委,从中央政法各家到地方政法各家,都出台了林林种种的司法政策,名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其实不少司法政策重复甚至矛盾,特别是地方的一些司法政策带有很多地区的元素,有为地方利益搞选择、作变通的倾向。1.真正确立办案组织的司法主体地位。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解释存在以法院的审判解释为压倒一切的审判至尊、审判垄断现象,虽然近年来两高共同的司法解释有所增加,特别是一些刑事法律的适用上出台了不少联合的司法解释,但是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审判解释为主的司法解释格局。长期以来,受我国司法机关脱胎于行政机关的历史传统影响,受外部行政化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国司法机关自上而下的管理行政化色彩十分浓厚,以办案为中心的司法权的配置、行使司法权的组织和司法权的运行程序等行政化倾向十分严重。
最后,鉴于我省是经济发达地区,法治的文化和基础良好,特别是省委多年来倾力推动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已经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制定了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要从现在的对个案讨论决策活动的监督,逐步向以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和重大审判决策的转变,在更高的层面上加强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其中一个显明趋势,可以说是众望所归的现象就是法律的人文精神的重新发掘和植入。
法律的技艺理性决定了只熟读法律之类的书本知识并不能成为一个称职的法官。自称真理在握的精英由此推导出了一种权利,即可以无视其他信仰的存在,而利用国家权力贯彻自己掌握的真理。[34][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3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56页。科学主义非但看不到传统、经验、习俗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而且把它们视为实现完美理想图景的障碍。
[8][美]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现代自由主义发展研究》,黄辉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于是,法学家对法律也就抱有一种单一知识维度的思想观念与思维方法,认为法学的任务就是对客观知识的追求与践行。
即,人类可以因骤然用理性所直觉的假说,得到最终的完善。[24][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1页。其中,与数学上的证明或逻辑上的连锁推论不同,理解的程序不是以一种‘直线、单向的方式在进行,毋宁是以对向交流的步骤来开展,……虽然‘精确的学科对此种思考方式相当陌生,逻辑学家亦大多忽视它,然而,它在法学中有重大意义。正如伯瑞先生所言:的确,我们不能指望这种理论会取得同样程度的成功,或者在英国也像在法国那样产生同样的影响……[2]哲学基础和方法论的差异,也导致了两大法系的实效存在很大不同。
[28][美]弗·卡普拉:《转折点:科学·社会·兴起中的新文化》,冯禹等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8]概言之,科学主义的立场主要在于强调通过自然科学的方法能够发现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不朽规律,而一旦发现和依据所掌握的社会发展规律,就如同阿里巴巴掌握了打开藏宝洞穴大门的钥匙一样,即刻就可以一劳永逸地实现人类社会的永恒解放和进步。正如西方学者卡普拉所言,近代以来的西方,尤其是欧陆国家所面临的种种问题有着共同根源,这就是笛卡尔-牛顿的实在观念。于是,人类历史在20世纪下半叶又重新刮起一缕人文主义旋风。
[32]前注[11],[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书,第101-102页。科学主义强调的是,应该用简单而基本的、从理性与自然法中汲取的法则来取代统治当代社会的复杂的传统习惯。
[42]前注[33],[英]迈克尔·欧克肖特书,第4页。可以说,欧洲大陆国家所有合法性危机问题几乎都可以从科学主义方法论那儿找到根源。
换言之,人类社会道德只能通过复杂的社会过程建立而不能依据某种知识技术创制。如英国就从来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梦想以科学和理性的名义彻底打破传统法律,重建全新的法律体系。可以说,正是这种本体论的法律观决定了其方法论的科学主义取向。[17][美]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5页。[41]前注[12],[德]埃利希书,第396页。[14]前注[13],[德]迪特儿·格林书,第33页。
[27][美]丹尼斯·M·帕特森:《法律与真理》,陈锐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47页。所谓两种知识,即技术的知识和实践的知识或传统的知识。
人文主义强调,支撑法制发展的基础是社会道德的积累和进步。[6]究其原因,在于自然科学对规律的发现和解决深深地吸引和启发了自然法学家们。
这样,知识和科技就成为新的合法性形式,于是知识理性和科技理性大行其道,并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了现代性危机之渊薮。[31]法律规范与其他规范相比的优势也正基于此。
为了使法律具有逻辑自洽性、可预见性和稳定性,高度发展的各个法律制度都力图创建基于法律概念、法律技术与法律规范构成的自治系统。[37]前注[20],[德]卡尔·拉伦茨书,第87页。值得庆幸的是,中国当下法学界对人文主义的关注和引入,以及对法律知识属性及法学学科定位的重新探讨,正推动着中国法律与法学摆脱科学主义的桎梏而迈向新的智识转型。[44][德]莱塞尔:《法社会学导论》,高旭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26页。
在法学家看来,法典具有完美无缺或经久不衰的客观性和知识性,法律被视为一种永恒的展示。[40]前注[7],[美]博登海默书,第89页。
[2][英]约翰·伯瑞:《进步的观念》,范祥涛译,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52页。法律人努力使整个法律系统保持自洽一致性,实是他进行法律思考和公正判决的实质所在。
[20][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0-21页。[29] 大陆法系方法论转机的关键,在于重新树立了人文主义的法律观,并由此促使了法律方法由科学主义问人文主义的转向。
[26]因此,我们所面临的根本问题并不是法律自然科学化好与不好的问题,而是是否可能的问题。[43]哈耶克此语不仅用于对社会进步方式的理解,而且也用于对法制进步方式的理解。剥离出方法论并以此作切片分析,对于我们解读大陆法系的特质及其问题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与那些单纯从某个局部、某个方面去寻究大陆法系的特质相比,我们更注重从方法论整体观上去解读大陆法系。
法学研究当然离不开知识这样一个中心范畴,但是,如果只见知识不见人,就会遮蔽人的主体性,贬损人的主体地位。也即,一般所称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其中的人人是被抹煞了个体差异的人人。
[23]法律被归入人文社会范畴,由此也就决定了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根本上不能依赖自然科学方法。[33]人文主义法律观并不主动地为民众设立行为模式,所强调的法律功能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每个人行使他自己的正当权利。
科学主义将人类社会等同于自然界,认为社会有着与自然规律相类似的恒常规则,而法律是恒常规则的体现。[4] 为什么说是欧洲大陆国家背离了法制发展的一般道路,与主流背道而驰?这要求我们对大陆法系应有一个深度理解和一个恰当视角。